80年代偷着恋爱 现在可以公开亲热
- 在性道德卫士过于紧张的时代,谈恋爱要偷偷摸摸。如今很多人已经觉得在公共场合亲热也无所谓。
本文由《中国
【法律问题】
孙某与我儿子恋爱多年,也住在一起了,却硬是不肯领结婚证。为了促成儿子与孙某的婚事,我们把多半辈子的积蓄20万元拿出来交给了孙某,让她跟我儿子赶快购房结婚。谁知不久两个人竟闹翻了,孙某拒绝再跟我儿子同居,搬出后竟连电话都打不通了。这一来可急坏了我们老两口。我们的钱是给儿子和儿媳的,既然孙某不肯做我的儿媳,她当然就没有资格拿走我们的钱。如果孙某坚决不肯退回的话,我们就要去告她—真要打起官司来,我们能赢吗?(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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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朋友:
你把20万元交给了孙某让其去购房,这种行为被法律称之为“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将赠与的财物交与被赠与人,被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即为完成。这时如果赠与人要求返还财物,法律是不予支持的。除非该赠与还另外附有条件,那么在被赠与人没有按照所附条件完成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才有要求返还财物的权利。从来信所述看,你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即孙某必须成为你的儿媳才行。她不想做你的“儿媳”了,就应该返还你的赠与,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是,法律是重证据的。像你这种情况最后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要看你是否有证据在手,比如赠与合同、证人证言等。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赠与,而所附条件没有实现,那么这种赠与就不成立,你就可以要求返还。孙某如果不肯返还,则构成了不当得利,法院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其返还。(《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