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广告上为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应聘该企业的文案这一职位时,她多次被以 “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她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番波折辗转之后,终于在8月12日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
新东方烹饪学校直言不要女生
“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熟悉办公室行政管理 知识及工作流程,具备商务写作能力及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公文写作,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2014年6月24日,当黄蓉在赶集网上看 到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 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所招聘 的岗位的如上叙述时,便觉得这份文案的工作是她期许已久,并且完全可以胜任的。一番准备之后,她立刻通过赶集网提交了简历。
黄蓉是信阳某学院的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后来到了心仪的城市杭州。黄蓉表示:“在大学四年,我参加做过各种人事、行政、文字的工作,加之在社会工作专业四年的学习,无论是在人际交往,还是 文书处理上,我都可以胜任。”
然而一连几天的急切的等待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心存疑惑的她又浏览赶集网相关的页面,才发现网页上赫然写着“限男性”的要求,“一个文案的工作为什么要限招男性?”黄蓉表示很不解,于是 她马上打通了该校叶老师的电话,接通后对方一句简单粗暴的回复“我们只招男生”。
这样的回应让黄蓉倍感失落。想到自己仅仅因为女性的身份就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她觉得十分不公平。当她在另一招聘网站上58同城上看到了同样是该学校的文案招聘信息,职位要求并没有限男 性时,这让她再次燃起了希望,她随即投递了简历,然而还是杳无音讯。她再次致电时,对方只含糊的说“女生不方便出差”,却还是不停强调只 要男生。
依然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黄蓉十分气愤,她选择去新东方烹饪学校的现场去询问。走进人事部,黄蓉向相关的工作人员 在询问了应聘职位之后,对方当即表示:“因为要出差,所以只招男性。”在黄蓉表示自己不介意出差等问题之后,对方依然坚持表示只要男性。 “仅仅是因为是女生,工作能力完全不考虑,甚至连投简历、面试这些机会都不给,这是一个多么赤裸而残酷的歧视啊。”黄蓉愤愤地表示。
诉至法院路途崎岖,柳暗花明终获立案
在认为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黄 蓉想到了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因为之前参加过性别平等网举办的性别平等营,于是通过性别平等网她找到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许英律师,许律 师告诉她,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 《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她可以通过法 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许律师的帮助下,在7月8日黄蓉向杭州市西湖区 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招工的性别歧视”为理由寄出了起诉状。
在寄出诉状后第七天的下午,律师接到了法院的电 话,法院表示这个案件不可诉,但是还是要求她递交补充证据材料。于是在7月21日,黄蓉前往法院提交了法官要求的资料(包括案例,录音录像刻盘)。然而在提交了之后,材料又以各种原因被要求退回 并再次补交。法官给出的理由是:“之前提交的中国性别歧视第一案,是调解结案,并不是胜诉的判决书,所以不能够作为判例参考。相应的乙肝 歧视案件也是发生在面试之后的,因为你还没有通过该公司的面试,所以和乙肝歧视案件的性质不一样。而且你们提供的案例并不能作为参考,因 为我们不是判例法系统。”
黄蓉对法官的回复表示不解:“明明是企业不给予我 面试的机会,致使我不能面试,为什么现在却变成了立案的阻碍之一了?”许英律师也持同样态度,便把这名法官投诉到立案庭庭长处。
8月2日,黄蓉再次寄出起诉状,之后,法院又要求 补充通话记录单。在8月11号,她打电话向法官询问,法官表示两日内会给出回复。在12日时,黄蓉终于接到了法官的电话,通知其去交立案 费。
对于目前的态势,黄蓉表示比较乐观:“也许打官司会是一个更加漫长艰难的过程,但是可以站出来维护作为女性的权益,让更多人看到,也许就会有更多女性选择维护自身的平等就业权。”
现实:性别歧视成为限制女性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
数据显示,像黄蓉一样遭遇过类似境况的女性绝不在少数。2011年,全国妇联发展部发表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 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 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被访女大学生中,21.1%的人“经常”感觉到性 别偏见,25.3%的人“时常”感觉到,45.4%的人“偶尔”感觉到。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在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 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法律与政策规定:平等用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利,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任何单 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专家说法:企业招聘女生,更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创新性发展
妇女权利专家,妇女媒体监测网络负责人吕频认为:女性在企业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女性的 创造的经济价值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妇女的活力是整个社会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男女平等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妇女是重要 的人力资源, 蕴涵着极大的创造力和相对于男性的独特的智慧与个性。女性参与企业的发展,更能激发企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长期关注性别反歧视领域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黄溢智律师表示,“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均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企业发布‘仅限男性’的招聘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法受到相应处罚,”黄溢智说,“针对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相关执法部门应该 进行监督检查,对举报行为依法查处,以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而非互相推诿、不作为。”
抗议性别歧视,她们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