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卖淫、传播性病
2002年11月22日10:53:53 网易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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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向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昨日下午随着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庄严的宣判,江苏省首例传播性 病罪的个案一审宣告结束。案犯刘某则因此成为江苏省司法史上被控“传播性病罪”的第一人。然而,追寻其沦丧的轨迹,鄙夷之余,有许多发人深醒之处……
不幸之端:花季少女负气出走
刘某沦为被人所耻的吸毒、卖淫女,并因故意传播性病而被判刑,与其家庭的不幸有着紧密的联系。
22岁的刘某出生于南京市板桥镇某乡村,父亲在南京城里某厂当工人,母亲随父亲在城里做临时工。
刘某初中毕业后和母亲一起在湖南路上摆了一年多时间的夜摊,1993年,由于市容整顿,无证经营的夜摊被取缔,母女俩从此也就无了职业。
一方面是家境窘迫、一方面是无所事事,脾气暴躁的父亲更是无端发火、动辄打骂……不堪挨打的刘某曾三次独自离家跑回乡下都被心地善良的母亲找了回来。1993年满腹委屈而又极度空虚的刘某,在父亲单位一位女阿姨的带领下第一次走进了舞厅,灯红酒绿之下,她渐渐找到了一些寄托,在舞厅,她认识了一位男孩,两人很投缘,然而父亲的粗暴却再次粉碎了她仅有的一丝生活希望,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从此改变了刘某的人生轨迹。
“一次在被酒后的父亲痛打一顿后,我一气之下,再次离家出走,并住到了那位男孩家里。”说及当时的情形,而今的刘某似乎还对父亲充满着憎恨。
“在父亲的干预下,我和那男孩不得不分手。1994年初,在新街口的一个舞厅里,我又认识了另一位男孩,不到一个月,我们很自然的就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我有了身孕,当时我们都想把孩子生下来,可后来在舞厅里的一次闪失,小孩流产了。唉,如果生下那孩子,或许不会走到今天这地步。”
“父母都知道我谈了男朋友,可父亲坚决不同意,并逼着我‘要么与他分手,要么就永远不要回家’,一气之下,我索性搬出了家门,住到了那男孩家里。”
走向深渊:被骗广东当了“二奶”
离家出走后的刘某,如果就这般和认识的男友能找份工作,自食其力倒也罢了,可惜的是事与愿违。
1994年,两人在舞厅认识的另一位朋友,找到了刘某,声称广东某酒店来南京招服务员,每月800多元工资,问愿不愿去?几乎没有经过太多考虑,就答应了。没想到,这一去竟是刘某走向深渊的开始。
“我是1994年8月份到广东的,当时一起去的共有三女一男4个人。到广东新会市后,我才知道,所谓的服务员实则就是做‘三陪’,也就是现在所谓的‘坐台’,起初我很不情愿,但一个人又走不了,打电话给男朋友,告诉他说‘不是当服务员而是坐台’,可男朋友竟然说‘坐台就坐台吧’……”
“一个月后,我‘坐台’时认识了新会当地的一位老板,接触三次后,他提出把我‘包’了,专门为我租了一套住房,每月给我1万元。”然而令刘某没想到的是,在她做“二奶”这半年多时间里,却因空虚和寂寞又滑向了另一个更加难以自拔的罪恶深渊。
万恶之源:寂寞之中染上毒瘾
被“包”后的刘某,生活甚是悠闲自在,但由于包养她的老板,家有妻室,隔三差五来陪刘某就已难得,有时甚至只能十天八天“幽会”一次,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习惯于灯红酒绿的刘某却又不时被空虚和寂寞困扰。忍耐之余,刘某私下里又“搭”上了包养她的老板手下的一位“靓仔”,然而这“靓仔”却是一个吸毒的“白粉仔”,刘某因此被拉上了“毒窟”。
“抽了四五次后,我就上了瘾,短短3个月时间,我吸毒花完了积蓄的七八万元钱。”半年后刘某吸毒被包养的老板发现了。1995年3月份,老板给了刘某两千元让她回家,但刘某并没有回家,而是和另外一个女孩从新会去了台山一家歌舞厅继续“坐台”谋生。
最后疯狂:为毒资贩毒卖淫传性病
来到台山市区,刘某先是在一家歌舞厅坐台,半个月后的一天,在舞厅里又认识了当地的一位小男孩,想不到的是,对方竟也是个吸毒者。刘某终于抵抗不住诱惑,再次走上了复吸之路。
仅靠“台费”收入供两人吸毒已经难以为继。在当地男孩的教唆之下,刘某开始走上了贩毒吸毒的歧途。1995年6月,刘某将身上仅剩的6000元钱全部拿出作为“本钱”用于并参与贩毒。1996年底,刘某被当地公安抓获,并被送去强制戒毒。第13天,“很讲义气”的男孩花了3000元,通过关系又将刘某从戒毒所保了出来,保出后,刘某继续在歌舞厅坐台。
或许是良心发现,也或是真心想改邪归正,1997年初离家两年多的刘某毅然决定回南京,并痛下决心从此远离毒品。
可是1998年1月份,刘某和回南京认识的“男粉友”在市区一家温泉浴室的包间里吸毒,被突然上门检查的公安干警抓获,由于当时身上的毒品没有被查出,公安干警只以为两人系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刘某因此被罚款并被劳动教养一年,直至1999年1月30日被放出。
2000年3月28日,刘某因吸毒再度被公安抓获并被再度送去强行戒毒。然而,4天后刘某却又被放了出来,原来戒毒所在抽血检查时,发现此时的刘某已患上了严重的性病———二期梅毒。
走出戒毒所,刘某不知是喜还是忧,为了抵抗毒瘾,刘某不得不再度去卖淫、贩毒,尽管她明知自己已患上了严重的性病,然而毒瘾很深的刘某早已无法自制自己,为了筹集毒资,她早已顾不得这些,先后两次在南京渊声巷双凌宾馆及后宰门某新村两次向两名嫖客卖淫,分别收取“嫖资”300元和200元。2000年7月24日,刘某在白鹭洲公园门前和他人毒品交易时,再次被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8月25日经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10月17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刘某提起诉讼,直至昨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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