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李彦有明显的“受害妇女综合征”,杀人只是恐惧下的反应 | |||||||||||||||||
吕孝权:受害妇女综合征是社会心理学名词,含义就是长期遭受丈夫或者男友家庭暴力妇女的心理模式。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之后通过各种方式求助,比如说报警,求助妇联,跟亲朋好友倾诉,但是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救助途径,这种情况下她觉得无论我怎样努力、怎么抗争都无法摆脱暴力。当她产生这种无助感之后,唯一能做的就是忍,直到某一天忍不了了,就采取一种过激手段,将被害人杀死来终止这种暴力循回,让自己摆脱暴力控制,李彦案符合这个特点。
冯媛:这从李彦杀死她丈夫死亡之后烹尸的行为可以看出来,这不是正常人在理智驱使之下的行为。这可以理解为受暴妇女一旦确认被害人死亡之后,恐惧突然消失,长期积累的压抑、愤怒、悲愤爆发出来的发泄行为。
很多妇女在有外人来干预的时候,有时候表现出“我们好了,没事了,你走吧,这是我们自己之间的事”,实际上这是妇女的自我保护倾向,通过保护施暴者,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安全感。这种情况也是迫于施暴者的威胁和控制。在其他以暴治暴致丈夫死亡的恶性案件当中,可以看到很多妇女产生强烈的恐惧感,甚至预感到自己的生命就过不了今天,这才采取以暴治暴的行为,这些都可以说是受害妇女综合征的反应,这些反应在不同案件中都是非常普遍的。[详细] |
|||||||||||||||||
吕孝权:在李彦的案子当中,家庭暴力是完全可以认定的,第一,它有妇联的登记表,里面解释得很清楚。第二,有派出所的出警笔录,以及伤情鉴定。第三,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第四,有亲属,有朋友,还有没有关系的左邻右舍等30个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李彦丈夫在婚后直到死亡这段时间,长期对她实行家庭暴力,包括虐待行为。其实这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家庭暴力事实应该是完全认定的,但是这个判决里面法官却认为,第一,这些证据没有得到被告人的验证(死无对证),第二,他认为这些证据远远不够。[详细] |
|||||||||||||||||
旁观者应从受家暴女性的生活场景出发理解她们,而非责备 | |||||||||||||||||
吕频:当大众媒体报道一个女性是受害者的案子时,经常会谈到“她不懂法,她很软弱,她不反抗才酿成自己受害的悲剧”。但当我们报道一个以暴治暴的案子时候又会说“她不懂法(胡乱反抗),才酿成了这样的悲剧”,把这个问题变得特别简单,而且是批判的态度。在所有跟家庭暴力有关的宣传或者报道中特别禁忌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这种话语,这种话语其实就是责备受害者。我们需要从她们具体生命经验、生活情景当中理解她们为什么不反抗以及为什么反抗,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评判。如果有我们更多的理解她们,支持她们,她们才能把自己的遭遇说出来,才有可能认同:自己的遭遇不是耻辱,才更有力量去反抗,轻易的责备是不会带来受害者赋权的。[详细] |
|||||||||||||||||
法院以李彦分尸、烹尸而判其死刑,是没有分清杀人手段恶劣与处理手段恶劣 | ||
吕孝权:最高法还是复核准予死刑,他们可能是基于认为李彦这种杀人之后的分尸,烹尸,抛尸情节太过恶劣。请大家注意:在这个案件当中,第一,当事人杀人的时候其实是很平常的,用枪托在后脑勺上打了两下就打死了。其实所谓的残忍指的是杀人之后的分尸的手段,处理尸体的手段残忍,这个一定要分开,杀人的手段和处理尸体的手段绝对是两个性质的行为。杀人手段是这个人把他杀死,连续捅了五六十刀,这属于杀人手段残忍,李彦不是。第二,2005年之前,以暴制暴判的是比较重的,2005年之后,考虑到受暴妇女综合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针对这种以暴治暴杀夫案件已经有轻刑化的趋势,最低有判三缓三的,2005年长沙发生了一个案子,一审判刑12年,二审后来改判判三缓三,把它作为一个典型的反对家庭暴力标志性的案件,(李彦案没有比对这个案件办理)。第二个盘死刑的原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高法没有过多从受暴妇女的角度考虑,对李彦杀夫之后为什么还要采取分尸、烹尸的方法来处理,如果考虑她背后动机的话或许能得出另外一个结论。
另外,现在国际社会已有将近150个国家倡导慎用、或者已经直接废除死刑。现在我们国家对于死刑适用上采取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策略。对这种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应该对死刑的慎用是比较慎重的,如果说被害人对案件结果具有明显重大过错,或者对案件起因负有直接的责任,一般是不建议使用死刑的。这也符合我们对国际社会所做的少杀慎杀承诺。但是回到李彦的案子,真的希望这个案子应该慎重的反思一下,希望最高法能够做到刀下留人符合公众的呼声,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详细] |
||
冯媛:最近做了一个研究,对2009年以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受虐妇女以暴治暴致死丈夫死亡48个案件做分析,发现近60%的妇女判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类罪行当中最重的那个档次的,十年以上、无期、死缓还有死刑的,十年以下的包括缓刑的比例仍然算少的。所以我们仍然看到还是考虑到家庭暴力这个特殊情节的还是不多。 很多案件实际上并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有的是防卫过当,有的其实就是正当防卫。比如说云南有一个判例,是一个农村妇女已经离婚了之后,她的前夫追杀到她的娘家,在一个夜晚拿着武器进门了,在院内对她的父亲进行追杀的情况下,妇女在这致死丈夫死亡,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按道理应该以无罪判的。东北有一例案子是一个女性,也是再婚的情况下以暴治暴,最后致死丈夫死亡,由于当地妇联组织在早期介入,最后这个妇女也是缓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判三缓五。说明我们的判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认定之后对所谓罪行、刑期可以有不一样的考虑。[详细] |
||
判决李彦死刑起不到警示社会的作用,反而会让受暴力妇女彻底绝望 | ||
吕频:谈到董珊珊(被丈夫家暴致死受害者)的这个案子,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会有一个什么样的问题?我们的国家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这方面,有没有给妇女或其他人足够的安全感?李彦和董珊珊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都曾经向一些部门不断的求助,但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董珊珊死了,李彦在绝望当中采用一种错误的方式去反击,被判死刑。问题就是在悲剧发生之前,曾经纵容暴力、对暴力无所作为的国家,在悲剧发生之后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合法性来判处李彦死刑?
冯媛:死刑的作用是什么?无非第一惩治触犯刑律的人,第二警示社会其他人。从惩治来说,李彦罪不至死;要用死刑来警示其他人的话,判李彦死刑达不到警示的作用,为什么呢?你权力机关不能有效的帮助她,她就自己采取自己的措施,最后她付出她生命的代价,这传达的信息是什么?是公权力的无所作为,最后惩罚家暴受害者。第二,很多受害妇女她们想的是既然我生不如死,我愿意来结束这个暴力,结束暴力对我是最重要的,其他不是重要的。当一个社会让这些妇女觉得没有别的办法来结束暴力的时候,你用死刑来警示这些受暴妇女,产生不了这个作用。[详细] |
||
呼吁刀下留人并非干预司法独立,而是希望建立统一的审理规则 | ||
吕孝权:我们所有的呼吁,不是要干预国家的司法独立,第一这不是我们的初衷,第二我们只是尽可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将我们的法律观点,将公众的呼声,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传达给咱们的执法层、立法层或者司法层面,以及对现有案子具体事实证据方面,李彦故意杀人存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全国人大今年将反家庭暴力立法纳入国家立法工作计划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希望相关法院系统能够慎重对待这个案子。另外,建立一个比较一致的审理规则、指南是比较重要的,我们也信息的看到今年一月中旬接受法制日报记者访问的时候谈到在多个省调研里面注意到家暴受虐妇女这样的以暴治暴的案件,他们打算尽快制定一个刑事审判的指导规则,同时借此来推动我们国家的反家暴立法。所以我们希望统一指导原则能够在有性别意识的专家的参与之下,倾听和了解受暴妇女的了解之下,对法律做出一个公正的,不同于我们以前狭隘理解的阐释来指导更多的判决。[详细] |
||
冯媛:不管这个个案的结果如何,我们来讨论这个案件,讨论我们对法律的理解,还有更大的意义,不要让李彦的悲剧重演,不要让下一个妇女,可能是你,可能是我,可能是她成为第二个、第三个李彦,这样的话,让我们国家的法律真正让每一个人,尤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她应有的保护。[详细] |
||
为李彦呼吁为受家暴妇女发声,进行自我教育与公众教育 | ||
吕频:2月3日有八个城市的女青年,她们在当地法院门口扮成人体雕塑的形状,混身被白布裹住,无法动弹的形象来象征绝境当中受暴的妇女。大城市里的年轻一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和生活在县城里的下岗女工,因为她们同样是妇女,都要面对家庭暴力所表达的共性。一方面是知其不可为而为,我们要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一起去努力,一起发声,希望以一个行为艺术去促进大众媒体来报到。另外是就李彦案自我教育和公众教育的过程,现在已经开始了,我们是因为李彦,但是不仅仅因为李彦。[详细] |
||
|
|
|
|
|
|
|
要女人流多少血泪才够?反家暴立法万人签名进行时(共11张)这是一群关心家庭暴力问题的公民。早从2011年2月开始,法工委与全国妇联就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近来家暴事件频出,反家暴立法呼声渐涨,但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却久未见消息。她们发起万人签名,督促家暴早日立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