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一篇名为《对汀洋的声援——控诉厦门大学淫兽教师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附床照)》(以下简称《声援》)的博文在网上被疯转,帖子中直指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生,甚至用学术经费开房,然而此后厦大122名学生联名替吴春明“申冤”。【厦大博导被指诱奸女生并被曝床照】 【传其称"连睡几个都没搞清楚"并报销开房发票】 【122名学生联名替吴春明"申冤"】

交易型性骚扰事件 总有群“共犯结构中的好心人”

    厦大女博士生“汀洋”投诉博导性骚扰的事件,调查尚无进展,却有122名厦大学生隔空发声,联名为博导的师德背书,对投诉者进行指责。对于正在舆论漩涡中的大学,我的感受是:“有这样的朋友,还要敌人作什么?”

    任何针对机构内的人员职业道德的投诉,都可能伤害机构的声誉;然而,只要指控者不是诬告诽谤,她就无需为这指控的后续媒体效应负任何责任。举报和传播,只要没有捏造事实,都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叫板强势一方的必由路径。何况厦大无需为内部任何一名学生和雇员的行为负无限责任,只要它向社会表明,对于内部的性骚扰行为,有着透明公正的调查程序,并且立场坚定地反对这类行为。

    这些联名者声称:“作为吴春明老师指导过的学生,我们愿意实名以证:吴春明教授是一位尽职尽责的好老师,‘汀洋’在微博中指控吴老师利用导师之便对众多女生行不轨之事与事实不符……”逻辑上,如果有更多学生具名指控某博导确有性骚扰的行径(很多时候这类行为都不仅仅针对一人),确实能够作为举报者的重要旁证;但是,其他学生声称自己从未见过、经历过骚扰、性交易和渎职行为,并不能证明性骚扰和渎职不存在。

    更有趣的是,这封联名信对举报者出示的证据——酒店赤裸上身照没有作任何解释(正常师生关系很难接近到这个隐私距离),却对博导的学术成就和师德大唱赞歌,真让人哭笑不得:性骚扰——尤其是交易型的性骚扰,怎么可能由不起眼的小人物实施呢?实施者通常都是功成名就位高权重、在关系中拥有权力、外部形象良好的人啊!

    厦大学生这封联名信,反映的是一般人,尤其是“共犯结构中的好心人”对于交易型性骚扰的错误理解。 详细>

性骚扰的界定是法律问题与双方道德水平无关

    2005年,全国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尽管妇女法学界准备了一大堆反性骚扰立法的建议文件,最后写入法律的只有一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可是对性骚扰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法律未作细则规定。在妇女法学家呼吁之下,一些地方性立法明确了用人单位防骚扰责任,但毕竟国家立法缺位,发生在教育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很难被惩处。

    在这样的背景下,受害者能够得到的法律救济很少,性骚扰就是以这种“尚未事发”的状态,成为生活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法律缺位,再加上厦大事件媒体信息披露的不准确和不均衡,以及举报者不按牌理出牌,关于此事引发的言论误区颇多。譬如微博@彭晓芸(微博)等说,性交易归根结底是女性的问题,是有些女性“智小而欲大”,想“不劳而获”,认为女性只要找职业能力可以被社会看见的工作就能规避潜规则;要么就是“汀洋”或“青春大篷车”(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这是两个人)自己既然接受了交易,又有什么理由出来举报,举报者自己是“撒泼打滚的女流氓”之类。

    事件的核心,并不是双方的道德水平,而是相关的人有没有利用自己作为上司(博导与博士生的准人身依附关系是既定事实)和老师的优势身份,与下属和学生发展性的亲密。只要发生了,而弱势的一方表示自己当时别无选择,性骚扰便成立了(并且不会因为一方顺从、没有反抗,而改变性质),其他方面再多的道德文章也是枉然。详细>

性骚扰者的主场:办公室、研究室

    教育和职场的性骚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首先这类行为非常隐蔽,它们通常都发生在实施者“主场”的空间:办公室、研究室、出差时上司让下属到自己下榻处——不像公共场所的骚扰,骚扰者无法掌控环境,容易被抓现行。之所以“主场”,是因为双方关系中,性骚扰实施者大多数是强势一方,他们能够决定见面的时间地点,掌控双方的互动形式。再者,实施的方式,也通常不着痕迹,只要寡人有疾,越是身居高位的骚扰者,越是连暗示的功夫都可以省去。中央编译局事件中,常艳固然是准备好钱、色双管齐下去贿赂学术官员衣俊卿,但整个过程中,衣顺理成章、无缝对接的接受过程也让人目瞪口呆。以他的学术和政治地位,自然是顺者昌逆者亡,但关键是,他说都不用说——要么出局,要么交换。

    与上司搞好关系,是获得发展机会的基本前提,这是个职场常识。如果你的领导找你去他房间谈工作,到了房间他(她)像对恋人一样追求你,或者深夜谈好工作来句淡淡的“别走了”,你能抓到什么把柄?难道还指望等你按下录音键,然后TA说:“你陪睡,我让你上位吗”?遇到这种事,无论男女,即便是巧妙、客气、不失尊严地回避过去,事后难免对自己的前途惴惴不安。按@彭晓芸的建议遇到这种上司就该撤离这个职业领域,可凭什么该离开的不是骚扰者?人们凭什么要因为做一件对的事、表达自己的意愿而遭受职业挫折?职业环境凭什么要求弱势一方卖艺加卖身,接受性的不平等条约?

    在有性骚扰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性骚扰通常被分为两种:敌意环境型的性骚扰和交易型的性骚扰。前者包括以色情化和性别歧视的方式对待同事,讲黄段子,逼迫性的劝酒陪酒(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女教师王炎因此而在饭局后被性侵导致其自杀),要求长得漂亮的同事陪领导,不顾对方不欢迎而发出与性有关、针对对方的语言和动作等。后一种,就是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作为业绩考评、给予各种机会的条件,相对来说,后者更为隐形。无论哪一种,因为中国目前没有反歧视专门立法,社会大众对性别歧视不仅没有警觉,反而常常把肉麻当有趣,在这种文化氛围支持之下,骚扰者往往觉得自己没错——是啊,“爱慕”、“关心”一个下属或学生,或者向她们求关爱,至于说说黄段子、点评同事是否性感、上下其手吃吃豆腐的人,都觉得自己只是“开玩笑”而已,甚至是一种友善的表示,“放不开”是被骚扰者的事情。

    举报投诉被骚扰的人常常被视为不合群,性格怪异。得罪上司,通常意味着大多数他的下属也会跟你保持距离;再者,你觉得被骚扰怪恶心的,没准有些人因为拉近了跟领导、业界权威的距离而沾沾自喜呢。你指出这种关系的真相,提出性骚扰的控诉,很可能打破了环境中的某种平衡,而被视为不识抬举的异类;得罪的不见得只有骚扰者,很可能是工作环境里的大多数。厦大历史系学生的联名信,无法证明任何人的清白,却再一次证明了性骚扰共犯结构的存在。

    没错,当年指责男导演潜规则女演员的是名不见经传的女演员张钰,说出学界权色交易的是个自恋成癖、忽忽如狂的常艳。因此,厦大历史系学生跟记者说“汀洋”性格孤僻没朋友,一点都不出奇。详细>

阻止性骚扰被调查的“敌意环境”目的是让投诉者闭嘴

    当事件媒体化,集体声誉受到挑战,自认为凭着实实在在的能力上位的人,尤其是与举报者同一性别的人,会认为举报者声称的事实是对自己的冒犯。这也许是一些女学生加入厦大联名信的原因。

    由于被骚扰的往往是弱势一方,而骚扰者在机构内位置更重要,或者根本就是一把手,很多单位接到性骚扰投诉之后,对策是保住骚扰者,让投诉者被孤立,被暗示或者迫使辞职退学,都是经常发生的故事。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规则的时候,需要处理的状况之一。类似像厦大这样内部人起来指责投诉人,为被投诉人辩护的公开信,不管是只递交给调查组,还是向媒体公开,都让举报者处境更为困难,且有惩罚举报者的意味。这也可以被视为阻止性骚扰被调查和惩处的“敌意环境”,它的目的就是让投诉者闭嘴。

    女性大规模、成制度地进入家外职业领域,也仅有一两百年,大多数职业领域,尤其是管理位置,仍是男性主导,这是不争的事实。严格来说,性骚扰当然可能是女对男,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但是由于职业领域的性别结构使然,大多数性骚扰是男性针对女性。

    经常有厌女言论认为,女性要在职场出头,必须把自己“中性化”;普遍的说法是“职场是不分性别的”,然而,事实上职场从未去除它男性化的一面,它要求去除的“性别”,是女性安排时空的习惯,和对尊严和性的感受——前面所列举的性骚扰种种表现形式,从劝酒、三陪、黄段子,到商务会谈场合时间的安排,基本上是以异性恋男性的性需求为中心,不仅普遍存在于职场,并且已经成为“日常仪式”。这些言行的存在,等于宣称女性从业者属于次等性别——你要负责美丽性感、负责陪伴和服务,你的意义在于你的性可以被消费,而不是你的专业能力。

    男性主导的职场文化再一次把女性分为两种:“中性化”和“性化”的,她们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生存的策略却只能一致:扭曲自己的认同,对性别歧视的职场文化缄口不言。详细>

确认性骚扰发生的关键是“非自愿”和“不受欢迎”

    通常,人们对性侵害和性骚扰受害人的同情,以她们“不自愿”作为前提;通常,舆论会要求这些受害者能够证实自己的“反对”和“拒绝”和“反抗”。如果这些人顺从了,事情就变了性,从“强奸”变成“和奸”,“性骚扰”就变成了“性贿赂”。

    不过,在社会生活中,表达意愿并非在真空之中发生;我们在很多时候难以表达意愿,因为我们不在那个能够表达意愿的位置上。譬如三更半夜你的领导说有紧急工作任务,你能说不吗?你的老师先是当众狠狠尅你一顿,之后又处处抬举你,他找你去家里谈心,去还是不去?放在没有权力关系的情境下都可正常拒绝的事,在权力关系之下说“不”很难。

    我们苛求被害者道德上的洁白无瑕,是来自我们对权力关系中人的处境的失察。上下属、医生与病人、教育监护者与被教育监护者,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我接触过很多性侵害和性骚扰事件的受害人,她们确实因为种种被“削权”的情境,而失去了表达“反抗”和“反对”的机会。

    性骚扰发生的情境复杂,被举发的状况也很多样。很多职场性骚扰、性侵害受害者出来举报的时机,往往不是因为她们拒绝了骚扰,而是因为不愿意再忍耐。可能是忍耐超过极限,譬如被骚扰者想回归正常生活;也可能是结束了孤立无援的境遇,发现了反抗的同盟者;或者是交易破裂。

    当事人是否屈从于施暴者的性要求,并不能改变施暴者行为的性质。如果我们认可,一个人受教育和职业发展是基本人权,那么有任何人给这基本人权加上任何门槛以满足自己欲望,那都是侵权。

    “自愿”深受权力位置的制约,也是各国的性骚扰立法中,给优势一方更多责任(包括日常行为规范,以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且要求机构负起防治性骚扰责任的原因。深究各方的道德无助于解决问题,重要的是作为单位,厦大能否明确表态,公正调查,并从危机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范再次发生。

    在厦大学生发布支持博导的联名信一周之后,网上出现了另一群厦大校友致信厦大校长呼吁建立校园性骚扰防治规范的联署。这两群校友的诉求,到底哪个对学校更有利,让我们拭目以待。详细>

李思磐

李思磐

原南方都市报深度记者,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召集人,女性时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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