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上午,曹菊(化名)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交“性别歧视第一案”立案费,并手持“立案了,yeah”字版在法院门口拍照留念。
至此,于2012年7月11日提起诉讼、期间尝试控告、举报、建议信等多种努力,备受社会关注的“曹菊诉巨人教育性别就业歧视案”终获受理。
“2013年晚上9点,我想我会永远记住这个时刻。我的律师黄溢智给我电话非常激动的告诉我案件获受理时,我悲喜交加。历时一年的案件司法推动再加之该案行政诉讼一审的败诉,让我很失望。”曹菊说,“但本次民诉立案,我再次看到了希望,我想我还会坚持下去”。
回顾:“行政助理”招聘限男性,女生应聘遭拒
曹菊是北京某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找工作之际,她在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了巨人教育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曹菊认为自身的条件符合该职位的描述,能胜任该工作,内心十分欢喜。
经过一番准备,曹菊2012年6月12日向巨人教育对外公布的招聘邮箱投递了简历。
2012年6月25日,曹菊再一次登陆智联招聘查看投递简历消息时,发现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难道自己是因为性别原因被拒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曹菊在当天致电巨人教育进行询问,巨人教育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维权:求助公益机构 依法维权反歧视
曹菊被拒录后,感觉非常郁闷,“难道女生就不能做行政助理吗?难道传说中的性别歧视被自己遇上了?”带着这样的疑问,她咨询了在大学生公益活动中结识的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通过咨询,曹菊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自己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查:女性受歧视现象普遍 引发“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曹菊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北京市妇儿工委2011年8月12日发布《北京市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目前,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性别歧视的情况比较普遍,61.5%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过歧视。但女大学生对此一般采取回避、妥协态度。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陆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文件禁止招聘设置性别限制,这表明性别就业歧视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同时体现出了国家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视。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能否受到法律的惩罚?被歧视的大学毕业生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关乎到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政策是否能真正落实。因此,‘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的走向非常关键”。
专家观点:性别歧视亟待消除 曹菊案走向至关重要
曹菊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黄溢智女士认为:“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平等就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巨人教育公司职位招聘“只限男性”的行为明显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62条亦明确规定,遭受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望海淀法院能够尽快开庭、公正审判,以保障法律所赋予的女性劳动者的诉权。”
知名就业歧视法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副教授介绍,该所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的性别限制已经成为女大学生求职的主要门槛之一。但由于歧视行为往往表现得比较隐蔽而间接,以及反歧视法律知晓度低,女大学生通常选择忍气吞声。2008年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迄今尚无女性求职者因性别限制而起诉,司法部门理应保障法律明确赋予女性的诉权。”刘小楠说。
公益机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负责人吕频认为:“当前社会对女性的定位形成一种怪圈,一方面要求女性要独立,一方面却又在女性就业和融入社会的道路上设置各种障碍。这种对女性的苛刻要求和长期的压抑,经量变必然会达到质变。”吕频说,“本案的原告的诉讼行为值得赞赏。国家应该鼓励女性依法维权,这对于国家反歧视法律的实施、女性的就业环境、以及性别平等的推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延伸:谁说女子不如男 性别歧视言论全是谎言
回顾:“行政助理”招聘限男性,女生应聘遭拒
曹菊是北京某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找工作之际,她在在智联招聘网站看 到了巨人教育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该位的描述为:“1.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及办公设备,普通话标准;2.形象好,沟通能力强;3.能承受一定的 工作压力;4.踏实认真,责任心强;5.市场营销专业,并有一定工作经验者优先。”曹菊认为自身的条件符合该职位的描述,能胜任该工作,内心十分欢喜。
经过一番准备,曹菊2012年6月12日向巨人教育对外公布的招聘邮箱投递了简历。简历投递数日后,曹菊没有收到巨人教育任何方式的告知,秋菊有点担心自己的是否没有通过审查。
2012 年6月25日,曹菊再一次登陆智联招聘查看投递简历消息时,发现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难道自己是因为性别原因被拒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曹菊在当天致电巨人教育进行询问,巨人教育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维权:求助公益机构 依法维权反歧视
曹菊被拒录后,感觉非常郁闷,“难道女生就不能做行政助理吗?难道传说中的性别歧视被自己遇上了?”带着这样的疑问,她咨询了在大学生公益活动中结识的知名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通过咨询,曹菊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自己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11日上午,在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的陪同下,曹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收下了起诉材料,表示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在诉状中,曹菊写到:“巨人教育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在诉状中,曹菊还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进展:行政诉讼一审败诉,民事诉讼今日立案
在2012年7月11曹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向海淀区人社局进行投诉。
2012年8月16日,就海淀区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情况,代理律师黄溢智向海淀区法院就曹菊主体资格疑问提交建议信;
2012年9月4日就不予立案再次向海淀区法院院长、海淀区法院监察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
2012年10月,曹菊到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在询问过具体情况并看了其出具的公证书后,负责该案的监察员提出一个问题:即使可以认定歧视的事实,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何处罚。
曹 菊的代理人黄溢智律师向人社局提供了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 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 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但劳动监察大队却称北京没有相应的规定。
2012年12月8日,特聘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辉律师一起代理此案。
2012 年11月30日监察大队作出撤销立案的告知书,其中指出巨人学校“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行政助理职位存在性别限制”,但其“及时发现并 进行了更正”,在曹菊投诉时“该性别限制已经删除,现已不存在发布招聘信息存在性别歧视的情况”。因此,“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立案”。该告知书最后还向曹菊说明:“若你认为该单位的招聘行为侵犯了你个人的合法权益,你可 依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曹菊于2013年1月29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维持海淀人社局撤销立案行政行为的决定。曹菊不服该行政复议,于2013年4月12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5月7日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7月15日,收到海淀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行政诉讼一审以失败告终,民事诉讼今日立案,诉讼结果未知!
各界行动:女大学生、女律师齐行动,呼吁尽快消除就业歧视
2012年四月,广州中山大学大四女学生郑楚然向中国500强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各寄出一封信,呼吁企业发表平等用工声明,关注并解决招聘大学毕业生时对女性不公正的要求和限制。中国500强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
2012 年4月16日,在浙江杭州人才市场外,几名女大学生手举“招聘门”,上面写满了目前在对女性招聘中的过高应聘条件。她们门上设置了一个人形洞,并邀请路人 以被束缚的姿势钻过去。女大学生以此呼吁用人单位能给予女性求职者同等就业机会,在招聘过程中不应违法法律歧视妇女。
2012年5月5日, 武汉光谷广场上,四校的女生在广场上竖起一扇纸质的“招聘门”,以经常遇到的求职被拒理由写成封条贴在门上,以象征招聘中存在的种种隐形的性别歧视。在招 聘门前,一堆女生像死人一样被堆放在地上。这个意向展现了在招聘性别歧视的过程中,妇女就此被扼杀在求职路上。
2012年五月中旬,各地 (杭州、西安、南京、郑州等)志愿者发起了“花木兰穿越”质询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行为艺术。志愿者身穿花木兰大红色铠甲,高举“无奈工作难找”牌子,在各大 人才市场做倡导行动。女性就业问题不只是女性能力问题,而是整个体制不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问题。
2012年8月,一群“女性就业论坛”网友齐聚北京巨人教育总部门口表演了改编自《最炫民族风》的歌舞并送上《唤醒巨人》一书,抗议该企业招聘歧视女性的行为,倡导消除职场性别歧视。
2013 “最难就业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严禁招聘中设置性别限制。5月26日,长期关注就业性别歧视的 中山大学女大学生郑楚然将“22省百余名女大学生的联名信”寄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希望委员会能够学 习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监督海淀区法院立下‘全国性别歧视第一案’,让违规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使得政策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并于 13年6月20日将事件报道寄给海淀区法院民诉案受理法官。
2013年7月11日“性别歧视第一案”申请立案周年之际,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与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签署《关于在全市法院建立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在北京法院审判中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对婚姻、家庭、人参损害等设计妇 女权益案件作为审理重点,实行快立、快审”的规定,全国7省女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市妇联、北京市高院、海淀区妇联和海淀区法院建议将“女性就业歧视案件”纳 入“妇女维权合议庭”重点审理范围、畅通女性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通道。
【延伸】相关法律知识: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