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观点:
1.罗必良作为政协委员在公开场合发表针对女性的歧视性言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罗委员把女性比作商品,是对全体女性的人格侮辱;
3.罗作为高校教师、某学院院长,发表不鼓励男女平等受教育或劳动的权利,违背了一个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
4.如果罗在硕士或博士生招生过程中,只是基于性别,而劝退、(隐性)拒招甚至不招女性,将涉嫌违反公民平等受教育或劳动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
5.罗在未进行社会调查,未掌握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便发出女性读博贬值的结论,不符合其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的身份;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罗委员向全体女性(尤其是女博士)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