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网易女人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作者:李思磐(性别平权倡导者 资深媒体人,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召集人,女性时评作者。)
“小草莓案”的案情目前并不明朗,不过草莓妈妈的绝望,是我并不陌生的;但同时,我知道,千里之外,我帮不了她。
去 年新媒体女性网络帮助了广州一名孩子被性侵的单亲妈妈走过了漫长的法律程序,直到最后强奸被认定,罪犯被判刑。在帮助那位妈妈的过程中,我们非常无奈:普 通中国老百姓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好的律师服务又是那么昂贵,她几乎无法跟派出所、刑警大队和法院沟通,只能在“拿刀拼命”的绝望和“卖身为奴”找关系 搞定的幻想中沉浮。本应该有专业社工陪伴她,心理咨询师帮助她,但是,在社会组织大跃进的广州,真的没有找到。只有我们这些并不专业的女权主义者,利用稍 微有利一些的位置,让她的案子得到重视,请一位志愿者不时去陪陪她,帮助她了解程序进展。
可以想象在三四线城市的小草莓妈妈的困境。不管城 乡,被性侵的中国孩子家长们面对的环境都很类似:他们本应该得到整个社区系统(医院、学校、警察和社区组织)的帮助,孩子们应该受到司法体系和社区特殊的 守望;但是,不仅没有,相反,对性犯罪受害者的异样眼光,相关机构的外行和冷漠,让孩子和家长遭到二次伤害。
在小草莓案中,家长声称,犯罪嫌疑人将管状假指甲戳入女孩的阴道,也曾经将生殖器进入孩子的下体。这些事实能否被法院认定尚未可知。不过,当这么小的孩子遭遇性侵的时候,我们法律的短板就显露出来了。
去 年我在调查广西女孩小紫疑似被家长性侵的案件中,当地公安否定家长犯罪的原因是,成年人生殖器官进入不可能仅仅造成裂伤这么“轻”的伤害。事实上,因为未 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的生理特点,他们被性侵很少真正被插入,而我国长期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接触说”,即外阴接触即为强奸。而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对于未成 年人性侵害案件的侦办经验是,不能过于依赖生理证据(孩子长得快,伤口愈合比成人好),孩子的口述是最重要的证据。
为什么各地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警方办案常常出现各种乌龙事件?这跟我国在性侵害立法上的成年人中心、男性中心、异性恋中心和生殖中心有关——说来荒谬,尽管性侵害的加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但关于性侵害惩治的立法,是男权中心的。
首先,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性侵害单列法条,“奸淫幼女”属于“强奸妇女”的加重情节,不仅没有把同样脆弱的幼男列 入保护,并且,这种立法的方式,忽略了性侵儿童与强奸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区别: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定罪关键;而奸淫儿童罪 侵害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14岁以下儿童同意与否并不重要。也正是因为考虑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性,在犯罪的既遂标准上,也通常不采取“插入说 ”而是性器官接触即为既遂。
正是因为刑法法条并没有清晰定义并强调针对儿童与针对成年人的性侵害的不同,在侦办这类案件时,长期依赖司法解释,导致基层民警办案时,忽视未成年人生理脆弱、容易处于孤立无援处境的特点,忽视这类案件在证据上的特殊性,最终导致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
其 次,在发生了如此多的男童被性侵的案件时,我国立法仍不把男童和男性列为强奸案的对象,也不把女性当作独立作案的强奸案的可能案犯,也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现实生活中,强制和胁迫的性行为可能发生在男男、女女、女男和男女,无论是通过权力、药物还是暴力。可是我们的强奸法却仍然只保护妇女,这是多么中世纪的 观念。
与此相关,每次强奸案的争议中,“处女膜”总是成为焦点,我国法律定义强奸只涉及男女生殖器官,这种贞操加生殖中心的视点没有办法保 护完整的尊严与安全。据我所知,法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强奸涉及的身体部位包括被侵害者的生殖器,也包括肛门和口腔,侵害者将生殖器、手指和 异物进入这些身体孔洞,都算强奸。如果按照这些概念,将指甲戳入小草莓下体,就是强奸。
如果要更激进一些,即便是成年人,将“插入”定为强 奸既遂的标准,也是男权中心的观念。在性侵害立法上影响深远的美国法学家凯瑟琳 A.麦金农指出,以插入界定强奸,名为保护女性免受性强制,实则是对男性 生殖权利的保护,是“将强奸的确定条件集中在一个为男性定义的损失上,它也集中于男性定义的关于排他性占有的损失的方面。根据这一见解,法律定义的强奸似 乎更是对女性的一夫一妻制(即为一个男性排他性的占有)的犯罪,而不是对女性的性尊严和私密的完整性的犯罪”。也就是说,以插入界定女人被强奸,是对女性 假想中的“男主人”的性的“所有权”的侵犯,女性被当作私有财产,而不是一个有着独立的尊严和自由的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财产观念,不仅我国法律界对婚内强奸是否犯罪争论不已,很多人也认为婚内强奸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