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腾讯文化 文/冯媛
媒体作为一个公共平台,无论是在媒体人的主观意愿上或客观上都发挥了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但同时,从妇女权益角度来看,很多时候不管是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也有伤害或者侵害妇女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常常不是有意发生,而是无意为之。无意发生里分好几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性别歧视。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定义,歧视包括对女性不利的区别、限制和排斥,无论是有主观故意还是虽然无意但客观产生的对女性不利的区别、限制和排斥,都是歧视。我国是这个公约的首批签署国,并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有意思的是,在法律上有反对歧视、禁止歧视,但没有定义歧视。为此,联合国消歧公约委员会审议中国实施公约报告时,多次敦促中国政府定义歧视并完善法律政策措施。
目前,媒体上体现出来的性别歧视主要有几方面:第一,直接贬损女性的态度和语言。第二,传播陈规定型的性别观念和规范,这会巩固对妇女不利的社会态度和性别制度。第三,在有些问题上的性别盲点,对女性的群体和女性的利益视而不见,这种对妇女权利的漠视、无视也可能导致损害。第四是错失机会,很多议题本来可以是媒体通过报道来促进社会平等的包括地位平等的,但由于对机会视而不见,或者加上前面说的盲点、陈规定型和贬损造成的歧视,让我们的媒体不能发挥促进妇女权益的积极作用,甚至有时还对妇女造成权益的损害或者侵犯。
然而微妙的是,不管是记者本人还是媒体机构,会很在意避免报道对个体可能造成的侵权。例如,我写一篇张三李四的报道上,我会很在意,不要侵犯他的权益。但对伦理上的伤害未必有意识,而且,对于可能造成的女性群体的利益侵犯常常是在无意中产生。例如,当大家一提到妇女时,就会说“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性少数”。仔细想想看,我们说得对吗?妇女里有老人、儿童、残疾人,有性少数。但当我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性少数”,就包括我们有意无意对妇女的忽视。
举一个相对具体的例子来说,去年我曾做了近年来对于人口贩运(也就是国内常说的人口拐卖)问题的报道的研究,尽管这些年来在有些地方有进步,但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这类新闻报道很多时候纯粹是把受害妇女当成完全无助的受害者或者牺牲品,把她们的被解救完全当成公安破案的成绩,或者仅仅描绘为法院判决中惩罚了加害者、作案者,让她们的权利或者正义得到伸张。但实际上报道中完全忽略了:“几乎所有这些案子的破获都是由于受害者千方百计逃出来,或者千方百计把信息送出来,让公安得以破案”。在这些报道中,完全抹杀了受害妇女的能动性,并且以两个主要陈规定型的形象呈现:一个是无助者,一个是被拯救者。她们被国家、被法院、被公安拯救了,几乎是将妇女看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个体。
还有伦理层面上的问题。媒体报道参政妇女、报道各行各业优秀女性时,常常会问问:你是一个很成功的专家学者或者杰出人士,但作为一个妻子、一个女儿、一个儿媳,你有没有遗憾?这时,受访者会说,我不是一个好女儿、好母亲、好儿媳。其实男性、女性都会面临角色冲突,但为什么媒体会有双重标准与双重看法?这与我们的定型化的性别观念有关系,而性别观念常常是影响我们看问题但却不察觉的。
突破性别陈规和双重标准,有助于媒体改善另外一个问题,即专业精神。现在媒体开始讲专业精神。但有时候一说到女性权利时,就把重视女性权益和专业精神、客观公正对立起来。其实在我看来,抽象的专业精神是不存在的,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如果看不到很多貌似公正、中立的观点,后面都有排斥妇女的性别视角的话,在操作上才会真正失去专业精神。
性别平等视角可以让媒体报道时更加有专业精神,而且让我们可以看见平时看不见的东西,照亮盲点,帮助我们消除误区,让我们的报道有新的视角、新的解读,从而更有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