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天真单纯的小天使,而大人的世界要复杂得多。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感情纠葛与孩子命运的案例。
小三意外怀孕,男方拒绝抚养
张小姐与丈夫离婚后,朋友谢先生经常对她表示关心和照顾,两人渐生情愫,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同居。
谢先生是有家室的人,张小姐也清楚这一点,可她却表示不介意,也不会打扰谢先生的家人。
过了一年多,张小姐发现自己怀上了谢先生的骨肉,想把孩子生下来,由两人共同抚养。这时谢先生才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以生下这个孩子会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坚决不同意张小姐将孩子生下来。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谢先生向张小姐支付5万元作为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和分手费,张小姐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两人从此不再有来往。
后来,张小姐反悔,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谢先生拒绝去医院签字,导致孩子的出生证无法办理,张小姐向他索要抚养费,他也置之不理。
在这番风波之中,这段婚外情败露,谢先生与妻子离了婚,但离婚后也依然拒绝和张小姐在一起,更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于是,张小姐告到法院,她认为谢先生一直在逃避作为一名父亲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求谢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
而谢先生则提出,当初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不将这个孩子生下来,可张小姐却违背承诺,无视经济状况和能否组建新家庭等各方面的能力,作出错误的决定,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张小姐自行承担。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张小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流产,谢先生是否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呢?
法律解读
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成年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两人自愿签字后就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谢先生和张小姐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张小姐去做人工流产手术,是对张小姐生育权的约束,因此该约定无效,从法律角度看,也就不存在张小姐是否违背承诺的问题。
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
这是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不能因为女方曾经答应流产,而现在将孩子生了下来,就免除男方的抚养义务。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谢先生定期向张小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