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122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希望能对婚姻达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只对订约双方有约束力,且约束力有限。作为文明人,我们必须先承认一个常识,婚姻无法限制个人的情感以及身体自由,只能迫使其在经济上做出一定补偿。比如出轨方是离婚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有所体现,必须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如有必要还对前妻尽扶养义务。婚姻能做的只有这些,其他的必须通过协商来达成。
我们固然应努力使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但这不能通过剥夺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来实现。婚姻作为一种契约需要尊重,但更应认识到一对一的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是被社会文化建构起来的,远非个人的自由选择。因为婚姻的具体条款难以通过谈判来确定,我们只能选择是否签署。这点正如某些女性主义法学家指出的那样,婚姻更像是彼此同意接受的一种身份。
在这种背景下,踏入婚姻的人背负了很大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强加的。作家小仲马曾说过:“婚姻的锁链是如此沉重,乃至于必须靠两个人才能承担得起,有时候得靠三个人”;无独有偶,罗素也讲过类似的话:“一生中从来没有婚外恋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将这个前提考虑进去,就无法认识到对出轨方的过激谴责、某些权益剥夺是不合理的。 详细>
常有人说,婚姻可以保护女性的利益,但这点经不起仔细推敲。在所有的出轨事件中,第三者的利益谁来保护?难道第三者不是女性?国内曾有过这样的判例,某男与妻子分居多年,晚年生活全靠同居女友照顾,拟将遗产赠与,但死后前妻起诉争产,导致女友一无所有。显然,婚姻只保护婚内女性,对婚外女性的利益则可能造成损害。
其实,婚内女性的权益保护也有限。国内出轨成本不高,不足以约束到多数男性的行为。更糟糕的是,由于性别不平等的存在,婚姻虽难以约束男性,却有效地约束到了已婚女性。她们付出更多,却遭到更多限制,由于离婚成本的高昂,往往不得不妥协,这种郁闷痛苦的心态正是许多已婚女性激愤打三的深层次心理原因。有点像杰梅因·格里尔说的水平式敌意,因为不敢或无法对抗男人或掌权者,就找跟自己一样易受伤害的人来进攻。
在国外,由于婚姻红利的减弱,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但国内不行,受传统文化影响,多数人都有婚姻压力,仅有的婚姻红利丧失对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但他/她们不愿或无能力从拆毁婚姻制度来入手,更希图通过减少不进入该制度的人的权益,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婚姻其实是在损害所有女性的利益,无论是婚内基于性别差异带来的不平等,还是婚外基于个体身份差异(是否在婚姻中)带来的不平等。
简言之,婚姻制度的问题是将女性人为划分为已婚和未婚两类,在涉及利益纠纷时,不对具体情景进行考量,不对双方处境加以周详,仅仅基于婚姻身份来进行裁量,这对于管理者来说简便易行,但对当事人易造成不正义。它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则是在不同身份的女性间制造冲突,导致对真正问题(结构性不平等)的忽略,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造成损害。详细>
我能理解部分已婚妇女的情绪,但不能接受那种逼迫第三者站在已婚者立场考虑的思维模式。比如你应该考虑别人的感受,但为何第三者不该为自己考虑,却必须考虑到已婚者的处境呢?在我看来,第三者对于已婚一方的配偶没有任何额外的义务,除了两个公民之间应有的彼此对等的义务以外。任何从已婚者个人利益出发对第三者的指责、要求,都是不合理的。任何人在提出这类要求之前,最好自己先默念若干遍,不要以为已婚状态高于单身状态,不要以为别人有义务维护你的婚姻,反思下该要求是否合理,否则很容易陷入自利而不自知,拿主流道德要求别人为你的个人利益让路。
许多情感专家不厌其烦地劝诫未婚女性,如果男人已婚,就不该跟他在一起,否则权益受损活该,是破坏别人家庭的报应。他们指出的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就是找愿意娶你的人,搏得婚姻的名分,进阶升入另一个利益集团。这一套不但被许多婚内人士娴熟运用,甚至某些未婚者也自觉自愿拿来自律,借以博得某种道德优越感:“我可从来不做小三!”但只要想通了第三者的责任问题,这些话就会显得非常可笑。详细>
需要警惕的是这其中可能掩盖了差异与不平等。比如我们更多地听到已婚妇女反对小三的声音,但听不到第三者的心声。如果承认单身女性的情感和性有一部分可能(不必然)与已婚者有关,就不必讳言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冲突。前面已提到第三者对此无责,那么已婚者要如何看待第三者,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呢?我提倡的一种方式是已婚者在此议题上多自我反省,自己的婚姻自己负责,不预设前提、不搞双标,不将婚姻破裂归责于第三方,尽量在双方平等的前提下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遗憾的是,在这个婚姻占据主流地位的社会中,已婚者一直在享受身份红利而不自知,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论对其他身份的人会构成攻击。例如某些人认为骂小三、讨厌小三是正当的,因为某些小三就是不要脸,明知人家已婚还拼命贴上去,为什么不能讨厌?这种说辞类似于上海人讲硬盘可恶,硬盘就是没有素质的外地人,这样说不是搞地域歧视,而是在描述一个事实。
已婚者有必要将心比心地想一下,也许你在婚姻中付出了很多,但这些与第三者无关,只要她并未从中得利(如有不当得利可诉求经济补偿),她其实是没有义务要照顾到你的感受。既然第三者没资格将有利于自己的诉求强加于已婚者(如希望对方离婚来成全自己),那么已婚者显然也没有这种权利,如果承认两者是平等公民的话。详细>
从出轨事件中第三方的免责说起,我更想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单身平权”。它指在涉及到单身者的个人生活、以及与他人利益冲突时,将单身与婚姻状态平等对待,不偏向任何一方。我国的公共政策往往不考虑单身者的利益,例如买房不但有户籍限制,往往还有婚姻限制。更有甚者,在生育等人的基本权益中,不但从制度上漠视单身者的存在,在文化氛围上也对单身者有诸多歧视。
由于婚姻的主流地位,当涉及到单身与已婚者的恋爱、同居等问题时,单身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这一现象在法国已有所改变,据说那边的第三者与已婚对象同居后,可因对方意外死亡进行索赔、有权获得对方赠与物、被抛弃生活困难时还可获得一定赔偿。而我国在1994年就取消了事实婚姻的概念,这使得通过共同生活得到的经济保障只覆盖婚姻内的人,其实是不合理的。
目前最迫切的改变还不是法律,而是意识和个人能力的提升。只有当每一个人切实感到自己具有自主权,能够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不必依赖于婚姻名分带来的红利,单身者和已婚者之间的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修订完善才可能成为现实。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不仅需要单身者自觉、自强,勇于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更有赖于其他人平等尊重意识的增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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