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100
@李思磐:不同意就是不同意,谁给你权力去不听当事人的声音,去评估她“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良家妇女”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要知道强奸侵害的不是所谓“贞操”,而是自由意志。易延友是在发起对强奸受害人的舆论轮奸。
强奸良家比青楼危害大的理论,出发点是一套陈腐的、以与男性的性关系来确定女人的性权属的理论。这就导致一个循环论证的圈套:良家女子的性只有专属于一名男性的时候,才能确定其身份为“良家”;当”良家“被性侵害,专属的性被污染了,必然面临失去“良家”身份的威胁。
所以,另一套逻辑就应运而生。受害者必须有责任证明和演示自己的良家身份,譬如自尽和砍掉被陌生男子拉过的胳膊,所谓“死了干净”。譬如伊朗的必须15个男性证人证明才成立的强奸。除了自残和死亡,在性侵害横行的世界,良家的身份是难以维系的,那是因为女性被规定的,性的贱民的身份。详细>
@李思磐:为什么荡妇的身体不值得保护?因为她在一个女人的性必须属于男性的规则里,用于女性自利的身体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她被视为人人可以染指的公共财产。归根结底的假设,是女性的性不是自己的而是男性的私有财产。所以在很多古老的律法中,强奸犯不是补偿受害者,而是以财务补偿受害者之父/夫。
重点不是平等地保护良与娼,而是在这诡异的原则中,女性被要求以良家的高道德标准,却无法摆脱为娼的宿命。每一个良妇都可能在某种情境下蒙娼妇之名。所以,要认清楚在那些娼良两分话语中的陷阱。那是一盘很大的棋。 详细>
@小晴表妹:西方的司法制度也是长期各种权力斗争讨价还价发展到今天的,曾经有过法庭怀疑妓女,不代表在今天仍然有正当性。“人人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价值未必在现实中完全实现,但不代表它可以在公共空间被毫无代价地践踏。
@郑旭Richard:[强奸盾牌条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 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详细>
@视觉植物:何为危害性?对于受害女性而言,被强奸都会带来伤害,无论她是何种职业持何种道德观。易教授指的“危害性”应该是对男权式的女性道德和对男人而言。这也许能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到底在维护些什么?
@小晴表妹:一个精英公立大学的法学教授,在公共媒体说这样的歧视性言论,是必须受到舆论谴责的。他讲话的目的并不是在讨论一个客观社会现实,而是在建议一种价值判断。话语权也是一种权力,对于权力,我们必须要规训它的边界。所以,这个真必须较。这不是“瞎扯理论”,这是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 详细>
事实上,早在五个月前李天一案刚曝出时,舆论就曾聚焦在受害人身上。不是对受害人的同情,不是对性暴力的谴责,不是对性强权文化的反思,而是各种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和造谣。
2012年11月,黑龙江某电视台前女主播微博实名举报人大代表孙德江曾胁迫她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她怀孕7个月时对其性侵。有人提出,作为一名已婚女性,王频频出席饭局,单独与异性酒后相处,给人可乘之机,因此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2011年,安徽临泉县警方调查,当地一名农民在接近17年的时间里,强奸116人(38人未遂),多数还并行实施了抢劫,而受害者多为留守妇女,大多保持沉默。她们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的道德,害怕公开后难以面对丈夫、家庭和乡亲。可以说,是贞洁文化姑息了强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