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某杂志收到一段蓝洁瑛的访问片段,涉及蓝洁瑛在二十多年前用刀片自杀及被强奸经过。片中蓝洁瑛亲口承认曾先后被两位影坛大哥强奸。其中一位已离世,另一位则是她去新加坡探班时,对方借酒醉偷入她的房间对她施暴,她慑于对方的地位不敢报警,而是第二天在新加坡去看医生并服用事后避孕药。查看新闻>

遭遇强奸与性侵的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从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的情况看,总结性犯罪案件被害女性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羞于启齿、顾及名誉或者受到犯罪分子的恐吓,受害后不报案;二是报案时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太久,导致证据灭失,司法机关无法立案;三是由于被害人没有保留证明犯罪发生的证据,导致被害人报案后司法机关立案难;四是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结合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害人成功的维权经验,我认为女性姐妹在遭受性侵犯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自己:详细>

打破沉默,勇敢报案

  有关性犯罪的研究数据表明,与报案数量相比,没有报案的受害妇女更多。妇女的沉默会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他们一般都会多次侵害同一被害人,也会继续侵害其他女性。因此,妇女受害后要勇敢报案,只有犯罪分子受到及时的惩处,性侵犯才会终止。

    及时报案的另一个好处是防止犯罪过了追诉期。所谓犯罪的追诉期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例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及时报案,司法机关就可以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及时赶赴犯罪现场,收集犯罪证据,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分子的继续侵害。详细>

保留性犯罪的证据

  有些被害人受害后认为那些留有犯罪证据的物品是肮脏耻辱的象征,因此,将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发生的重要物证,例如粘有犯罪分子精液的内裤、衣物、卫生纸、避孕套等丢弃或者销毁,沐浴更衣。正确的做法是,被害人要保留上述物品,分别放到洁净的塑料袋中避免污染,并尽快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同时不要洗澡、洗手,也不要收拾犯罪现场,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到附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会有专业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提取被害人体内、手上、身上留存的犯罪分子的体液、血液等生物样本。这些生物样本经过专家鉴定,如果确属被告人,未来在法庭上,这些都会成为指控犯罪分子实施性犯罪的有力证据。详细>

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法律在惩治性犯罪上是十分严厉的,在保护被害人方面也是比较完善的。例如,我国《刑法》对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幼女卖淫的犯罪保留着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刑,《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人、控告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的行为,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为她保守秘密;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性犯罪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被害人不需要出庭。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受害妇女可以放心地报案、控告,司法机关会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等待犯罪分子的是法律的严惩。

  性犯罪发生后,被害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康复治疗,有的还需要搬家、转学、辞职再就业,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的资金支持。针对现行法律不支持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被害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物质补偿。例如,被害人可以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在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的基础上,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例如前不久结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李某某强奸妇女案件中,被害人通过与案件中部分未成年被告人达成和解,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另外,对于发生在儿童身上的性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公检法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司法救助。详细>

被强暴或者性侵犯,不是女性的错!

   在日常生活中的,我们固然要做好预防和教育工作,尽量避免性犯罪的发生,但这些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杜绝这种犯罪的发生。因此, 被害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一些观念上的误区,例如:怎么这么倒霉,为什么别人没事?是不是自己的言谈举止导致犯罪,等等。其实,性犯罪并不针对特定人,人人都可能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性犯罪是犯罪分子造成的,与被害人无关,因此,被害人无需为此自责、内疚,更不用理会社会的偏见和他人的非议。

  请所有的女性姐妹记住一句话:被强暴或者性侵犯,不是你的错!详细>

张荣丽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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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就是强奸 给受害人分级太无耻

    清华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微博评李天一案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此言一出引发热议。事实上,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强奸件法律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 围观受害人做帮凶 这种事早已不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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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安徽临泉县警方调查,当地一名农民在接近17年的时间里,强奸116人(38人未遂),多数还并行实施了抢劫,而受害者多为留守妇女,大多保持沉默。她们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的道德,害怕公开后难以面对丈夫、家庭和乡亲。可以说,是贞洁文化姑息了强奸犯。

蓝洁瑛亲口承认曾遭影坛大哥强奸——

她视界:TA强奸我时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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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性遭遇强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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